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0 行业动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统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按照《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要求,我部组织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2013)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hengm@mohurd.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7日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9 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8 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7 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造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6 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造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6 行业动态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  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  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 〔2023〕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 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施工过程结算。 第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者期间结算,是指发 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竣工结算分解到 形象节点中,对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价

关于开展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行业动态

关于开展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价协〔2023〕17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造价工程师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联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江苏正保建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开展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范围 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省内从业人员。 二、组织方式 (一)线上培训。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倡导以线上方式开展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拓展课程资源和师资力量,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二)线下培训。按照需求导向原则,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适时开展注重实效的线下专题教育培训活动,并提供学时证明。  三、继续教育教材 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更新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中价协组织编写了《法律知识与项目管理》(2022年版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教材),其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司法解释及相关制度、工程造价中容易混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1 行业动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考试大纲可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下载。   请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抓紧组织开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和考试命题准备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财政部启动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 发布日期:2022-03-01 行业动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以下简称主体标识码);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有关要求,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组织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时,应当要求代理机构录入主体标识码。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