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 总承包项目对暂估价未公开招标,审计中发现价格确认单的价格高于市场价,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3-11-21 政策法规

 总承包项目对暂估价未公开招标,审计中发现价格确认单的价格高于市场价,应当如何处理?     审计某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合同内的空调、配电设备等以暂估价的形式出现,总承包公司对暂估价未公开招标。在工程结算资料中,只有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单(经甲方签字认可),且审计发现,价格确认单的价格高于市场价。请问这样的情况,除了指出总承包公司未公开招标,对于高于市场价格的确认单,应该怎样处理?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总承包合同内暂估价项下货物,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范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

宜昌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23〕4 号 发布日期:2023-11-14 政策法规

宜昌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宜市财采发〔2023〕4 号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3 政策法规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2 政策法规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发布《湖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1 政策法规

关于发布《湖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的通知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宜市造价〔2014〕10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政策法规

站属各部门:  现将《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  2014年9月16日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  为规范定额解释及纠纷调解等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工作,结合我站管理职责及日常工作实际,根据咨询方式的不同将造价技术咨询分为非书面咨询、书面咨询两大类进行规范管理。其中:  一、非书面咨询。非书面咨询是指咨询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非书面材料咨询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咨询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各类定额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咨询。  (一)受理人员应对非书面咨询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予以即时答复,对超出非书面咨询范围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可建议其通过书面咨询方式进行咨询。  (二)在咨询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受理人员填写《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登记表》(附件一)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包括咨询日期、咨询单位、咨询工程名称或咨询主要问题、咨询人、联系电话和处理意见。  二、书面咨询。书面咨询是指咨询人采用书面材料咨询的建设工程造价技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案(宜市造价〔2014〕11号 ) 发布日期:2022-03-01 政策法规

站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案》  2014年9月26日  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市场为主导的工程造价体制逐渐形成,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模式亟需进一步转型,以建立符合市场导向、反应供需关系的多层次、多渠道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模式,从而推动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科学发展。  一、当前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现状  (一)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方式。我市自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创办了《宜昌工程造价信息》(纸质版),发行周期先后经历了季刊、双月刊、月刊。自2013年开始,试行增发电子期刊。  (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内容。我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和材料、劳务、机械台班价格信息,以及典型工程造价指标、本地工程造价指数等,发布范围覆盖我市城区及各县(市、区)。  (三)工程造价信息的用途。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等提供价格指导,是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重要参考依据,也为企业自主报价提供价格参考。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政策法规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n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发改法规〔2014〕1431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师注册管理,规范招标师执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与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法[2007]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视同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注册执业。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招标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并对招标师执业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招标师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做好招标师注册审核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招标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