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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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 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 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
〔2023〕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
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施工过程结算。
第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者期间结算,是指发 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竣工结算分解到 形象节点中,对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价款(包
括变更、签证、索赔、调价、奖励、暂估价确认和相应的规费税
金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并支付的工程结算方式。
第四条 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
性标准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第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 原则上不再对已生效的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有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除外。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 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85%。社会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 的80%。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 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责任的,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发包人按规定返
还保证金。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已生效的全部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
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 门的沟通衔接,落实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稳步有序 做好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同时要加强资金筹措,确保项目资金
到位,满足施工过程结算支付需求。
第七条 发承包双方造价技术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过程及
竣工结算工作需求,及时归集施工过程中涉及过程结算的技术经
济资料,提高施工过程结算效率。
第二章 节点划分指导原则
第八条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
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
第九条 施工过程结算办理频次, 一年原则上不低于4次; 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 一年原则上不低于2次。具体划分事宜可
参考以下节点。
(一)根据主要分部工程合理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1.房屋建筑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地下室结构、主体结
构、装饰装修等节点;
2.道路工程:可划分管线工程、路基涵洞工程、路面工程等
节点;
3.桥梁工程:可划分桩基础工程、桥涵结构工程、路基工程、
路面工程等节点;
4.隧道工程:可划分洞挖衬砌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隧道设
施等节点;
5.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车站工程可划分围护及土方工程、结
构工程、装饰装修等节点;区间工程按各个区间划分节点;
(二)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适当增加施工过程结 算次数。分部工程施工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标志性节点继续 划分结算节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楼层划分,道路工程、隧
道工程按设计桩号划分。
(三)工程项目分批施工的,先行施工的先行办理施工过程
结算。
第三章 招投标与合同约定
第十条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 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招标文件中明
确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第十一条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
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
(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程序、方式
和时限,支付比例;
(三)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
(四)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
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五)施工过程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
(六)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
(七)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
用;
(八)施工过程结算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
(九)施工过程结算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施工过程结算逾期责任。
第四章 结算与支付
第十二条 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合 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
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一)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 施工过程结算书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合同未约定的应在该项节 点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 程结算申请书(单)及相关资料,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 视为放弃。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在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办理施工
过程结算。
(二)发包人收到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合 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申请书(单)28天
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形成过程结算成果文件。
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作为过程结算
金额,并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价款的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依
据性资料和成果文件。
第十四条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 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签约合同总
价。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 过合同总价的,在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前,暂停超出合同总价的工
程进度款的支付。
第十五条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 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时,发承包双 方和(或)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合同价
款。
第十六条 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按约定节点完 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计算,施工过程结算的占比总和
不得超过100%。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参与占比计算。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 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
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的部分,发承 包双方协商作出暂定结果,暂定结果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
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争议部分可在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协调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争议部
分可留在下个结点或竣工结算时解决。
无争议部分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第十九条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应在竣工结
算时解决。
第二十条 承包人依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成果文件,向发包人 申请支付工程过程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按施工合同 约定支付。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施工合同中竣工结算价款的
约定支付。
发包人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按合同约定和相关的
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 参建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竣工验收等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竣工结算文件不得重复审核,工 程竣工结算应在提交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后一年内完成。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政府审计
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竣工结算文件由建设单
位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 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职责 分工加强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活动监督管理,确保过程结算及竣
工结算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纳入智慧工地监管,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等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 法规定报送、办理、支付结算价款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
湖北信用住建平台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