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5年,初步建成数字乡村标准体系——《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印发 发布日期:2022-03-01 公司新闻

据了解,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标准化在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中发挥着引领性、支撑性作用。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对于推动解决当前数字乡村领域基础设施、农机装备、信息系统、数据资源难于互联互通等问题,全面支撑乡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数字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标准引领,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也作出了具体部署安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数字乡村标准化工作,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出了数字乡村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建设路径,进一步优化标准规划布局,突出标准有效供给,强化标准应用实施,为标准化建设引领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保障。 《指南》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数字乡村标准化工作目标:到20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1 公司新闻

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9月13日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集群促进工作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县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

关于谋划储备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用好政策金融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1 公司新闻

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及接续政策安排部署,抓住有利政策契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扩大金融社会资本投资高标准农田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就做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一)高标准农田。支持整区域(整地级市、整县或整灌区等)连片推进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不少于5亿元的重大项目。 (二)现代设施农业。支持区域化的集中连片设施蔬菜种植新建和改造提升,利用戈壁、沙漠、盐碱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新建区域化设施农业,建设粮食烘干设施、水稻集中育秧、蔬菜集约化育苗设施,以及奶牛肉牛家禽养殖场、畜禽屠宰场,渔港(渔港经济区、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水产养殖设施和装备(工厂化水产养殖、深远海网箱、养殖工船、高标准养殖园区)、海洋牧场等。重点支持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重大项目。 (三)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立足整省、整市范围内,围绕果蔬、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网络和支撑体系建设,包括建设产地仓储保鲜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兼顾衔接骨干冷链物流基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1 行业动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考试大纲可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下载。   请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抓紧组织开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和考试命题准备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财政部启动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 发布日期:2022-03-01 行业动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登记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中的任意一项(以下简称主体标识码);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有关要求,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组织本地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网上登记时,应当要求代理机构录入主体标识码。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用信息的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宜市造价〔2014〕10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政策法规

站属各部门:  现将《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  2014年9月16日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处理规范程序(试行)  为规范定额解释及纠纷调解等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工作,结合我站管理职责及日常工作实际,根据咨询方式的不同将造价技术咨询分为非书面咨询、书面咨询两大类进行规范管理。其中:  一、非书面咨询。非书面咨询是指咨询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非书面材料咨询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咨询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各类定额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咨询。  (一)受理人员应对非书面咨询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予以即时答复,对超出非书面咨询范围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可建议其通过书面咨询方式进行咨询。  (二)在咨询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受理人员填写《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登记表》(附件一)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包括咨询日期、咨询单位、咨询工程名称或咨询主要问题、咨询人、联系电话和处理意见。  二、书面咨询。书面咨询是指咨询人采用书面材料咨询的建设工程造价技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案(宜市造价〔2014〕11号 ) 发布日期:2022-03-01 政策法规

站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案》  2014年9月26日  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市场为主导的工程造价体制逐渐形成,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模式亟需进一步转型,以建立符合市场导向、反应供需关系的多层次、多渠道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模式,从而推动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科学发展。  一、当前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现状  (一)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方式。我市自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创办了《宜昌工程造价信息》(纸质版),发行周期先后经历了季刊、双月刊、月刊。自2013年开始,试行增发电子期刊。  (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内容。我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和材料、劳务、机械台班价格信息,以及典型工程造价指标、本地工程造价指数等,发布范围覆盖我市城区及各县(市、区)。  (三)工程造价信息的用途。工程造价信息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合同价款调整及竣工结算等提供价格指导,是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重要参考依据,也为企业自主报价提供价格参考。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政策法规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n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发改法规〔2014〕1431号) 发布日期:2022-03-01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师注册管理,规范招标师执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与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法[2007]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视同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注册执业。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招标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并对招标师执业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招标师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做好招标师注册审核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招标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